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6875号
原告: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上梅林中康路51号向福仓储大厦5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39539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红,广东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4栋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509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符秋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