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花民催字第00007号
申请人: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12月1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申请人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金额为52万元,出票人为马鞍山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席萍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江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