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东镜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2422号

申请人: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楼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38539L。

法定代表人:张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广东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思香,广东驰浩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广州东镜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镜村自由人花园一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7870790。

法定代表人:许永植。

申请人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东镜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广州东镜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1788344元的存款或等价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东镜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834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雅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子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