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保827号
申请人:西安皮尔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二路2008号**棕榈阳光6幢12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天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35号新兴际华大厦17层173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皮尔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中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3)陕0103执保7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西安皮尔特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61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天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