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某某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福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泾合热力有限公司、陕西景远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天中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大名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14执1238号
西安市***大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福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泾合热力有限公司、陕西景远实业有限公司、******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天中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大名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福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泾合热力有限公司、陕西景远实业有限公司、******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天中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大名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14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福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泾合热力有限公司、陕西景远实业有限公司、******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天中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大名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福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泾合热力有限公司、陕西景远实业有限公司、******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天中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大名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申请人西安市***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4403.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44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福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26397.5元(含利息14550元、案件受理费4403.5元、执行费7444元)。扣除执行费7444元,现已将案款518953.5元发还申请人西安市***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114执113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2月1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