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京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273号
原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南车营村二区3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战龙,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京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18号2号楼309。
法定代表人:任亚男,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京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京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中京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