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京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4811号
原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战龙,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中京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亚男,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京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按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冉
书记员苏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