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优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民初2017号
原告:天津优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5号楼-4、10-707。
法定代表人:柯志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珍,天津航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南车营村二区3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战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宁,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优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天津优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优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齐良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