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4572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月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南车营村二区3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战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兵,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唐卫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