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4572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月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南车营村二区3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战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兵,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唐卫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