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2968号
原告:山东聊城柒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黑龙江路南小湄河东50米(中岳安防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南车营村二区3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聊城柒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督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000元,剩余费用原告不再主张,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山东聊城柒星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聊城柒星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聊城柒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