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283号之一
原告:菏泽美联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毅德城B2区13栋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DQTN36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车营村二区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3888243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美联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解封申请,现解除对被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