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283号
申请人:菏泽美联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毅德城B2区13栋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DQTN36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车营村二区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3888243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菏泽美联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菏泽美联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71005.1元,申请人菏泽美联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以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美联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7100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30元,由申请人菏泽美联幕墙材料有限公司预
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