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403执恢494号
申请执行人***和矿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和矿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矿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9)甘0403执恢49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里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