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3519号
申请人:无锡市新红卫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黄土塘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宇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和矿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宝。
申请人无锡市新红卫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和矿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和矿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徐吉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