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李军建筑队

某某、通榆县某某建筑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协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执协5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新华街四委五组。
被执行人:通榆县**建筑队。
经营者:李海军,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碧水东城18号楼7单元6楼东。
**与康云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法院长期未能执结,就本案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榆县人民法院(2021)吉08民终919号民事判决书由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
通榆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洮南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新
审判员  黄学军
审判员  姜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石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