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10113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广州海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渔岭山大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菱锋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广深公路文济岭(广深大道西14号二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马影镇德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被告,系***的母亲。
被告:***,男,199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被告,系***的母亲。
被告:***,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被告,系***的女儿。
被告:***,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海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菱锋钢构有限公司、***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