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民终字第28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
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邬蕾,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告江阴市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被上诉人江阴市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薛崴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宁尚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