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工务机械段、索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02民初4234号
原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工务机械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告:索某,忻州市云中北路18号建设局宿舍。
原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工务机械段诉被告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工务机械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工务机械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班  未  英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