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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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71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工务段。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山西省太原市。
上诉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工务段因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供电段、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工务段及原审第三人山西汾河二库管理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2)晋7102民初26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工务段上诉请求:撤销(2022)晋7102民初26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提起的反诉。事实和理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诉讼程序错误。1.认定事实方面,上诉人的反诉状表述完整、具体且清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2.适用法律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上诉人提起的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上诉人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这一相同的法律关系,且基于**触碰接触网这一相同事实,应当合并审理;3.诉讼程序方面,上诉人在庭审中提出反诉,法庭没有明确要求上诉人同时提交证据,且反诉证据与本诉答辩证据是一致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不予受理反诉,违反了关于反诉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具有牵连的诉讼请求,构成反诉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者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反诉状及证据,该反诉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必须适用同种诉讼程序、法院专属管辖、提起的期限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且,反诉的请求基于**触碰铁路接触网造成相关铁路接触网停电,本诉的请求基于**触碰铁路接触网被电流击伤造成人身损害,反诉与本诉均基于**触碰铁路接触网这一相同事实,反诉与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2)晋7102民初264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太原铁路运输法院与该案本诉合并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