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民生仁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6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民生仁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营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德富,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站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庞大聚源商贸有限公司货车司机。
再审申请人北京民生仁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民生仁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民生仁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系**所雇佣,与我方并无雇佣关系,因此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二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不当;(三)对于一审法院赔偿金额计算畸高的错误,二审判决未予纠正;(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赔偿数额应当扣除而并未扣除;(五)两审判决均遗漏了责任主体北京庞大聚源商贸有限公司,系程序违法。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杨德富提交意见称:(一)我系***的雇员;(二)我在该次安全事故中,自身并无过错;(三)我与妻子在京工作生活数十年,早已脱离农业生产,主要收入来源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城镇,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认定;(四)我因该次安全事故,已造成半截瘫,大小便失禁,结合病情,客观上需要配置辅助器具;(五)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及住宿费均是本案的合理损失,一、二审法院认定金额并非不当。综上所述,民生仁达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我请求驳回民生仁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作为民生仁达公司工作人员,其雇佣***等人系为完成单位业务,履行单位合同,故其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由其所在单位民生仁达公司代为承担雇主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根据***伤残等级、实际治疗情况、鉴定机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各项赔偿项目和数额,并无不当。民生仁达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民生仁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民生仁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