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3252号
原告:青岛青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澳门路333号海湾泰金融广场9号楼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907980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兴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徐州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349927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市。
原告青岛青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兴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青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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