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青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兴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3252号 原告:青岛青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澳门路333号海湾泰金融广场9号楼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907980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兴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徐州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349927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市。 原告青岛青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兴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青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