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青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执449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青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澳门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907980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548号水岸府邸东苑小区16号楼23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99049256F。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青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10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567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和限制消费令,2019年12月16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2020年6月13日进行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并发起中国人民银行查控。通过上述查控均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可供执行,但都属于工程监管账户,故法院无法扣划。2020年3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青岛中贯置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内容均无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