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叙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高邮市环境保护局与江苏天叙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邮市环境保护局与江苏天叙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2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邮非诉行审字第00035号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在高邮市海潮大桥城市商务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进,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天叙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28日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叙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2、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因被执行人在接到决定书后没有没有履行处罚内容,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江苏天叙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灯具加工生产项目(含喷塑工段)已建成投产,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喷塑工段未配套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其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邮环罚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邮环罚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嵇晓红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