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叙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叙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同伟新能源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叙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91187566U,住所地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祁云山。
被执行人:江苏同伟新能源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MA1WA0KG0L,住所地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新。
关于江苏天叙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同伟新能源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0民终3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同伟新能源照明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伞波仁
审判员  张育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