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川1602财保52号
申请人玉溪和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5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4执323号案件中应收取的案款以3200万元为限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玉溪和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10月27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玉溪和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4执323号案件中应收取的案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以320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玉溪和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小波
书记员 詹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