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终13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永德县生态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男,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开发区广惠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9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向本院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审查准予缓交诉讼费,并于2022年7月6日送达了《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但云南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