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澄江晴天机械租赁服务部、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81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澄江晴天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云南省澄江市***道办事处环城南路116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MA6N084G7N。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澄江市凤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澄江市凤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开发区广惠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7502227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澄江晴天机械租赁服务部申请执行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0422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机械租赁费136405元,案件受理费1514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0元后就没有再履行。剩余金额合计87919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澄江市人民法院涉及两件案件,在四川及重庆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且涉案金额较大,所涉案件大部分均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彩信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法将其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2.三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存款信息,其微信、支付宝内均无存款,在银行内有存款67400元已依法扣划,在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1219元后,余款66181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其它银行内账号仅有零星存款已被其它法院冻结,本院也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18日止)。 3.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后,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向澄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后,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委托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查询后,其在公司注册所在地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目前,本案申请执行金额合计87919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履行66181元,申请执行费1219元已扣缴,未履行金额21738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云0481执1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