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621民初4804号
原告:岳池县华泰大边山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花园镇太平沟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5KBJNON。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开发区广惠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750222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该公司员工。
岳池县华泰大边山砖厂诉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池县华泰大边山砖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池县华泰大边山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1,442.33元,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2,707.11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合同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款”对被告所需的“九孔砖、三孔砖”之规格、单位、数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五条“产品交货方式”约定:由乙方(原告)负责运送至甲方(被告)指定的交货地点:广安福达冷链物流中心。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约定:月结,开始送货的次月初对账10号之前付款。合同第八条第2项约定:签订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订货总金额5%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运力向被告工地派送其所需的九孔砖、三孔砖如下:1、经原被告2020年11月4日对账后并签字确认,2020年9月度/10月度,原告共计向被告工地送去九孔砖17,834(匹/块)、方量171.2064立方米、计货款金额19,688.74元;向被告工地送去三孔砖15200(匹/块)、方量72.96立方米、计货款金额10,214.4元。2、经原被告2020年12月9日对账后并签字确认:2020年11月度,原告向被告工地送去九孔砖8,900(匹/块)、方量85.44立方米、计货款金额9,825.6元;2020年11月度向被告工地送去三孔砖2,550(匹/块)、方量12.24立方米、计货款金额1,713.6元。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出卖人的相应义务,并向被告开出且送达了支付货款的完税发票,而被告一直拖延、拒付原告的货款。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且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辩称,买卖合同是属实的,送货的量以及欠货款的金额是属实的,增值税发票公司应该收到了的,原告应该是交给了收货的***的。只是原告未提供产品检测质量报告和合格证,我方不存在违约,不应该赔偿原告经济赔偿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岳池县华泰大边山砖厂与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签订《产品供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九孔砖和三孔砖,并将砖运送至被告指定的广安福达冷链物流中心。九孔砖的单价为115元每立方米,三孔砖的单价为140元每立方米。付款方式为月结,开始送货的次月初对账10号之前付款。产品达到国家检测标准和被告要求。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订货款总额5%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九孔砖及三孔砖。经对账,被告截至2020年12月9日在原告处购货的货款共计41,442.33元。对账后,原告分别于2020年11月8日,2020年12月14日到税务部门开具了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交与被告。被告收到发票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同时查明,原告岳池县华泰大边山砖厂出售的九孔砖和三孔砖经过检验,质量结论为合格。
本院认为,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与原告岳池县华泰大边山砖厂签订《产品供销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岳池县华泰大边山砖厂按约向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九孔砖及三孔砖,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岳池县华泰大边山砖厂履行给付货款41,442.33元的义务。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72.11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系有效合同;
二、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岳池县华泰大边山砖厂支付货款41,442.33元及违约金2,072.11元。
案件受理费452元,由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