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惠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750222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新青阳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城南工业园区狮子坡路同天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337739484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新青阳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新青阳制药有限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6执3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更生
审判员 梁 成
审判员 贺 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