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602执9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雷建国,男,生于1971年0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开发区广惠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8)川160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6月04日受理了雷建国申请执行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42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