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舜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蒋正山诉被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6民初字789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金伟、***,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彭加宽,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舜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路95号113室。
法定代表人***,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5元,收取23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周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