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15民初2147号
原告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鲁艺公司)诉被告成都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中医大)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医大与华西鲁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庭审查明案涉工程于2011年12月2日经五方主体竣工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双方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2018年3月29日对案涉实验楼总平工程和实验楼工程造价进行了最终结算,确定了结算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在结算结果生效后14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根据工程质保期类别,按土建、水、电、安装、装饰、防水工程分别以共同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计算,保修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结付给承包人100%的质保金。”工程款(含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发包人中医大应按约支付承包人华西鲁艺公司工程款。因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将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合格明确为付款条件,故中医大以案涉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关于中医大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经双方结算,案涉实验楼总平工程和实验楼工程造价合计为25822270元(792791.66元+25029478.34元),中医大已支付21873455.14元,同时华西鲁艺公司同意审计费91658.91元在上述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故中医大还应向华西鲁艺公司支付工程款3857155.95元(25822270元-21873455.14元-91658.91元)。中医大未按期支付,造成华西鲁艺公司利息损失,应支付相应利息。因双方对利息标准并无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定以及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精神,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双方合同约定“发包人在结算结果生效后14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根据工程质保期类别,按土建、水、电、安装、装饰、防水工程分别以共同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计算,保修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结付给承包人100%的质保金。”双方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2018年3月29日对案涉实验楼总平工程和实验楼工程造价进行了最终结算,确定了结算金额,华西鲁艺公司主张从2018年4月18日起计算利息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6日,成都中医药大学作为发包人与华西鲁艺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约定中医大将其温江校区实验楼工程发包给华西鲁艺公司,签约合同价:人民币22470154元。合同工期为300个日历天(监理人给承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价的5%,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满14日历天内无息退还。合同18.5.2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原件后5个工作日内交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结算审核并提交审核报告给发包人(因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全,审核时间顺延),发包人依据审核报告在7日内与承包人办理结算,结算结果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发包人在结算结果生效后14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根据工程质保期类别,按土建、水、电、安装、装饰、防水工程分别以共同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计算,保修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结付给承包人100%的质保金。合同18.6.1约定:审计费:施工过程中的审计费按招标文件中的跟踪审计合同执行;结算的审计费按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的审减额超过送审金额5%的,按审减额的5%计取审计费[含5%以内的审减额的审计费],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支付办法为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尾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送审金额与审定金额相差在5%的(含5%),发生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支付。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2、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3、给排水工程为2年;4、防水工程为5年;5、工程其他项目为1年;6、其他约定:签约时另行约定。
2011年10月4日,中医大与华西鲁艺公司签订《成都中医药大学温江校区实验楼室外总平工程建设补充协议》,约定中医大将其温江校区实验楼室外总平工程发包给华西鲁艺公司。对工程款的支付约定:发包人在结算结果生效后14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根据工程质保期类别,按土建、水、电、安装、装饰、防水工程分别以共同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计算,14日内无息结付给承包人100%的质保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华西鲁艺公司随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2011年12月2日,成都中医药大学温江校区实验楼工程经五方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同日,中医大向成都市温江区公安消防大队申报消防验收,2012年10月29日,成都市温江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评定中医大温江校区实验楼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
2017年1月10日,案外人四川鑫海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中医大委托,对成都中医药大学温江校区实验楼室外总平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审核结果:送审金额1578499.11元,经审核后确认工程结算金额792791.66元,审计核减工程结算金额785707.45元,审减率49.78%。该工程进度款已支付663455.14元。中医大、华西鲁艺公司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上加盖公章对上述审核金额予以确认。
2018年3月29日,四川正则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中医大委托,对“成都中医药大学温江校区实验楼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工程建设单位:成都中医药大学;工程施工单位: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竣工时间:2010年6月12日开工,2011年8月交付使用。本工程送审总额为30870677元,审定造价为25029478.34元(大写:贰仟伍佰零贰万玖仟肆佰柒拾捌元叁角肆分),审减额5841198.66元,占送审金额的18.92%。中医大、华西鲁艺公司在《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认定书》上加盖公章对上述审核金额予以确认。中医大向四川正则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审计成果费91658.91元。中医大认为该笔审计费应由华西鲁艺公司承担,诉讼中,华西鲁艺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同意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中医大向华西鲁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情况:2010年6月8日支付实验楼预付款4140000元;2010年9月29日支付实验楼工程进度款1000000元和440000元;2010年11月22日支付实验楼进度款1250000元;2010年12月17日支付实验楼工程款1800000元;2011年1月20日支付2010年10月至12月实验楼进度款2370000元;2011年4月20日支付2011年1-3月实验楼进度款1750000元;2011年7月5日支付3-5月实验楼进度款2960000元;2011年8月16日支付实验楼进度款1800000元;2012年3月8日支付实验楼总平工程款663455.14元;2013年1月31日支付实验楼工程款2200000元;2015年2月28日支付实验楼工程款1500000元;以上共计21873455.14元。
庭审中,中医大认可应该支付案涉总平工程的剩余工程款,称其于2013年后使用案涉工程,认为案涉实验楼工程款没有支付完毕的原因在于未达到消防验收状态,责任在原告,故认为不该支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询问笔录、原、被告身份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成都中医药大学温江校区实验楼室外总平工程建设补充协议》、竣工验收报告、《审核报告》《结算审核报告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实验楼(华西鲁艺)付款情况、审计费的进账单及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成都中医药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857155.9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欠付3857155.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3857155.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692元,由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9元,成都中医药大学负担25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晓娟
书记员 马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