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执26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有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南华路**********。
法定代表人:袁思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顺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法定代表人:安小赵,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开志,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143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587520元及利息,返还履行保证金100000元,给付履行保证金利息210000元,给付违约金10000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1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本院(2017)川0121执2050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在该案中应领取的执行案款予以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在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通惠路1号京瑞财富中心-义务国际商品城有商业用房,登记在四川京瑞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院已向什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对其中25套予以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同意为查封被执行人的商业用房预交评估费,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14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马力
书 记 员  张友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