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京瑞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82执6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超,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京瑞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京瑞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四川京瑞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通惠路1号京瑞财富中心-义乌国际商品城的40套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及房屋编号附后)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7,958,000.00元,后经过二次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底价为4,936,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愿以第二次拍卖底价接受该宗商业用房抵偿债务。依据(2017)川06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与(2015)什邡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四川京瑞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35,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8,174.25元,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抵扣。另依据(2017)川0682民初19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四川京瑞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需向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4,112,342.49元、案件受理费19,968.50元。上述商业用房以4,936,000.00元抵偿给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需扣除本案执行费45,585.00元、评估费42,275.00元(上述两笔费用已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及应支付四川京瑞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35,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8,174.25元,即抵偿本案3,660,276.00元,抵偿(2017)川0682民初19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1,187,86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京瑞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通惠路1号京瑞财富中心-义乌国际商品城的40套商业用房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价4,936,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四川京瑞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本息。京瑞财富中心-义乌国际商品城的40套商业用房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人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手续需缴纳的各项税费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颜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