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32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本院在执行岳素英与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川013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虞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