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32执3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本院于2019年04月09日立案执行岳素英与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07,040.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证券账号、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在本院案款账户的220,000.00元,本院已将扣留提取的220,0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该车辆并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通惠路1号京瑞财富中心有40套合同备案商铺,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亦未补交相关税费,暂不宜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沙声山
审判员*斌
审判员*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虞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