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民终4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系**龙姑姑。
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被告:洛阳曌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蓬莱路2号大学科技园2幢1单元1-603号。
法定代表人:*魏峰。
原审被告:洛阳吉东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艺景园小区6号楼2单元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洛阳曌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吉东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向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开具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单,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未在七日之内按时缴纳二审案件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