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吉东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5民初5151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14楼。
负责人:***。
被告:洛阳吉东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艺景园小区6号楼2单元104室。
法定代表人:郝富铆。
被告:洛阳曌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蓬莱路2号大学科技园2幢1单元1-603。
法定代表人:*魏峰。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洛阳吉东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洛阳曌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