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圆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鑫圆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元泰住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3民初624号
原告:河南鑫圆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高宝公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300698367。
法定代表人:徐香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雨轩、侯雪振(实习),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元泰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中段文明小区2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880990331。
法定代表人:高新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鑫圆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元泰住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鑫圆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圆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河南鑫圆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封志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