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03民初849号
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胜利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黄木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胡跃东,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投资开发中心,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圆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朱爱丽,该单位主任。
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园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该局局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军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斌、魏备娜,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投资开发中心、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二被告申请依法追加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5元,减半收取4457.5元,由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介 震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