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0962号
原告: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维,女,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华航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斌,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保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岳林
书 记 员 靳五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