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3民初4587号
原告:新疆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上二工路广域办公楼2号楼六层605室。
负责人:李连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英,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西路186号隆基大厦23楼12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6日立案后,原告新疆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29元,减半收取计23,564.67元,由原告新疆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海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