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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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9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沣景园B区。
被执行人: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西路186号隆基大厦23楼1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128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0元及利息5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本院依法于2023年1月5日、1月6日、3月10日三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证券、保险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于2023年1月6日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3、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形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支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5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75元,以上共计760675元,全额未执行。本案执行费10007元,全额未收取。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