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30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西路186号隆基大厦23楼12301室。
被执行人:陕西华航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36号。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航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14506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4503848.08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