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盐源县德林水泥涵管、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3423民初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源县德林水泥涵管诉被告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盐源县德林水泥涵管在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源县德林水泥涵管,提出撤诉是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源县德林水泥涵管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00元,由原告盐源县德林水泥涵管负担。
审判员  何永祥
书记员  何呷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