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580029730Y)。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岷江路世纪花园A区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171136),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35号新兴际华大厦12层2、3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
申请执行人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3401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工程款3972748.88元、保证金40000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扣留了西昌市农业农村局应付被执行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418875.88元,但该工程尚未进行结算,现无法提取。经查,被执行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大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其他房产登记,且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大多未能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文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案全部标的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3401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廖 恒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