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47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执行董事。 ***与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15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47781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34778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李 卫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