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坤飞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坤飞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财保14号
申请人:四川正坤飞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正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学,四川六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绵竹市。
负责人:张兴礼。
被申请人:德阳市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
申请人四川正坤飞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二被申请人因履行合同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账户(账号:***)、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正坤飞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登记在周正坤名下位于锦江区翠柳湾支路199号2栋1单元7层703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号】作为担保。2022年1月28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正坤飞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仲裁中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其申请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账户(账号:***)、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781,715.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人四川正坤飞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的担保物即登记在周正坤名下位于锦江区翠柳湾支路199号2栋1单元7层703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4,429.00元,由申请人四川正坤飞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世凤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侯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