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8976号
原告:陕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丰产路席王村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XNMK06。
法定代表人:**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伟,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梅,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驼峰乡麦南村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X80W73H。
法定代表人:杜海艳,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49元,剩余2049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宋爱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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