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27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惠山区钱桥德杉建筑工程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N4DP14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溪南锦溢路5号。
被申请人:张解兰,女,1960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7438317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北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惠山区钱桥德杉建筑工程服务部、张解兰、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苏0206民初4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惠山区钱桥德杉建筑工程服务部、张解兰、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钱桥支行,账号为6013********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31万元;
二、解除本案中已采取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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